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25:34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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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无障碍设施建设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出行的需要。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作为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之一,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根据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及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
各区、县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监督、维护和管理工作。
 建设、公安、市政、城管、房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坏的,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标准进行修补。
对损毁或违法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管部门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城市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六条 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的安装与维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损毁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2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七条 城市区范围内公厕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及维护由城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公共建筑、金融、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居住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街心公园等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管理。
第十条 所有无障碍设施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禁止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经城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障碍设施的,须经城管部门批准。
  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反映,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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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58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2013年7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着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和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政府规章4件、宣布失效4件、修改1件(目录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宁政发〔1993〕44号 1993年4月22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1995〕84号 1995年9月30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 2000年1月10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  2004年12月7日)

  二、宣布失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4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黄金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65号 1988年6月15日)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票据、统一收据管理办法(宁政发〔1993〕53号 1993年5月28日)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宁政发〔1996〕115号 1996年11月8日)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 2000年12月30日)

  三、决定修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1月4日)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指使、教唆、帮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本部在京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时,须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司)报送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实施办法,经部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各单位须将经批准出售并已售出住房的评估资料、计价汇总表、收款办法等资料报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司)备案。
三、各单位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须存入部指定帐户,由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财司)统一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略)



199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