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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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2005]153号


关于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
满分
合格
标准

企业
法律
顾问
综合法律知识
140
84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40
84

企业管理知识
140
84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140
84

执业
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100
60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表:

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名称
报考科
目数量
报名人数
合格人数
合格率%
历年合格人数

企业
法律
顾问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执业
药师
 
药学
中药学
 

四科
 
 
 
 
 

二科
 
 
 
 
 

一科
 
 
 
 
 

合计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责人:             的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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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8日,人事部

现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应及时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第三条 予以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范围、职数限额和各职务对应的级别内进行。
第五条 对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报考职位和德才表现任命职务,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确定级别。
对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一般按以下规定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一)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十二级。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十一级。
(二)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任务职务、确定级别。
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录用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不能按上述(一)、(二)项规定任命职务,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基础上低一级任命职务,并比照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其级别。
第六条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
(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
第七条 按国家规定下基层锻炼和由于组织原因未能按期任职定级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其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时算起。
第八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职定级,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
第九条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式样(略)


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重大项目建设是我市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为调动各县(市、区)、各单位参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掀起大抓项目,抓大项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促进重大签约项目落地、实现项目建设最大投资量的氛围,发挥重大项目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按照经济发展项目化、项目落实目标化、目标落实责任化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办关于《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玉办发〔2005〕61号文件附件)有关激励机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以年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及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或直接下达的任务为考核依据;

(二)以年度指导、服务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情况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

(二)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

(三)市发改委;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所考核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量的指标数是根据全市计划完成目标数和增速,结合各县(市、区)近年来实际完成的情况和增速,综合考虑确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目标是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市需完成的目标任务数和增速,结合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核完成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量以市统计部门确认数据为准。

1.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2.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3.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量和同比增长速度进行考核。两项考核目标完成的各得20分,两项得分合计4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超额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同比增长速度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40分的为合格。

4.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量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在上述1、2、3项的考核中,有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二)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量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量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全市应完成任务数和增速,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各开发园区是指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玉林龙潭产业园,下同。

1.按市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量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三)市发改委的考核

按市政府与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所明确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奖励

由市组织考核小组按《玉林市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进行考核,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奖金10万元。

(二)对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奖励

由市组织考核小组按《玉林市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进行考核,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第一名的开发园区进行奖励,奖金5万元。

(三)对市发改委的奖励

对完成责任状所明确目标任务数的市发改委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不完成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完成目标考核任务情况列入干部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奖励经费的来源

以上奖金预算共计40万元。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六、考核组织

年终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委牵头,汇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次年1月15前将奖励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县(市、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2.各开发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3.2008年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和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