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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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产品清单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友邦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友邦附加康健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3.友邦附加康福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4.友邦智尊宝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5.友邦聚财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6.友邦金盾A款两全保险
  7.友邦金盾B款两全保险
  8.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9.友邦育英宝六十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10.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1.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2.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13.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附家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3.财富人生变额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4.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5.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三、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恒康天安附加天天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2.恒康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恒康天安“多利宝”两全保险
  4.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
  5.恒康天安永泰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联众灵活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五、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l.关心202重大疾病健康保险
  2.康宁长期看护健康保险

  六、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广电日生生福年金保险
  2.广电日生生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3.广电日生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4.广电日生天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5.广电日生恒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6.广电日生恒隆两全保险(分红型)
  7.广电日生恒泰终身寿险(分红型)
  8.广电日生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9.广电日生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七、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金盛福多多两全保险

  八、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保康联精彩人生两全保险
  2.中保康联超级理财两全保险
  3.中保康联财运来两全保险(万能型)(A)
  4.中保康联团体定期寿险

  九、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海尔纽约人寿年年金喜保险B款(分红型)
  2.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3.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交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团体女性安康保险
  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3.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十一、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
  2.生命成长快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3.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4.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B款)
  5.生命金满贯终身寿险(万能型)
  6.生命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7.生命成长康乐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8.生命永宁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9.附加团体定期寿险
  10.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11.生命母婴安康附加医疗保险
  12.生命学生平安定期寿险
  13.生命学生平安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4.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15.生命永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
  16.生命金福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17.生命金泰两全保险(C款)
  18.生命金六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十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华泰人寿太阳花两全保险(分红型)
  2.华泰人寿延龄松年金保险(分红型)
  3.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4.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5.华泰人寿金玉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
  6.华泰人寿吉年发终身寿险(万能型)
  7.华泰人寿金百合重大疾病保险
  8.华泰人寿康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9.华泰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0.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华泰人寿附加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款

  十三、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泰康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泰康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3.泰康附加每日重病监护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4.泰康附加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5.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6.泰康附加高残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7.泰康永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8.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9.泰康恒泰保证年金保险
  10.泰康附加定期寿险
  11.泰康附加花样年华女性健康保险
  12.泰康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13.泰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4.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5.泰康附加残疾豁免保费定期寿险
  16.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17.泰康卓越财富终身寿险(万能型)
  18.泰康千里马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
  19.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十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红福寿年金保险(分红型)
  2.累积型团体年金保险
  3.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
  4.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6.优生优育疾病保险
  7.信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十五、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首创安泰小状元两全保险(分红型)
  2.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3.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4.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6.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
  7.首创安泰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C款
  8.首创安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十六、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信诚“心聆一生”终身寿险
  2.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3.信诚“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
  4.信诚“岁月流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5.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A款(万能型)
  6.信诚附加“三连宝”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7.信诚附加“新储易保”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十七、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长城金贵年金保险(分红型)
  2.长城金富年金保险(分红型)
  3.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4.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5.长城金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
  6.长城金宝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7.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十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太平卓越人生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太平团体艾滋病病毒感染疾病保险
  3.太平盈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4.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5.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

  十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大地天健团体医疗保险
  2.大地福宁职工补充团体医疗保险(A款)
  3.大地附加福安疾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4.大地附加状元乐学生、幼儿医疗保险

  二十、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友邦金福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3.友邦金福B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4.友邦金福B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十一、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卓越人生定期寿险
  2.卓越人生两全保险
  3.附加卓越人生失能重大疾病保险
  4.安心无忧防癌还本疾病保险
  5.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6.个人重大疾病保险
  7.美满安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二十二、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1.人保寿险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人保寿险温馨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3.人保寿险附加定期寿险
  4.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
  5.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6.人保寿险保益多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十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中意保家利两全保险
  2.中意附加保家利重大疾病保险
  3.中意附加理财重大疾病保险
  4.中意附加理财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5.中意附加理财女性健康保险
  6.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7.中意附加理财配偶重大疾病保险
  8.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女性母爱健康保险
  9.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B款)
  10.中意团体定期寿险(B款)
  11.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12.中意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3.中意驻外员工团体医疗保险
  14.中意附加全残保障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15.中意附加团体定期寿险(B款)
  16.中意附加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17.中意附加儿童重疾团体疾病保险
  18.中意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19.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20.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女性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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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称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在促进转型方面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型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资金,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管理。
第三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转型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按上级确定的转型专项资金适用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接续产业发展,以加快经济转型。
第六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第七条 为支撑接续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部分转型专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勘查管理、生态环境治理、科教文卫、劳动保障等项目进行补助,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对于政府确定应予支持和政府投资为主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其余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无偿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贷款贴息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多的接续替代产业项目;
2.新建项目总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3.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申请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
2.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
(三)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发改委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支撑接续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工程项目。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写。

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县(区)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在本县(区)、本部门内公开进行。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对申请项目单位和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资金支持额度、方式,提出项目转型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下达;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先下达50%的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剩余50%的资金计划;重大接续产业项目前期经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批下达;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计划一次性全额下达。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转型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建立月报制度,由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下年5月份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转型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呈送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竣工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再向验收组提出验收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中央停止拨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止。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件
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和基础,建设地点及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构成及筹措方案,主要经济指标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五、有关附件
1.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
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由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公安、土地、城建、环保、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的职权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公路建设规划要求,对公路两侧实施建筑控制线;

  (五)维护公路渡口、收费站(点)区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查增设交叉道口和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七)参与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验收,负责办理其交接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职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佩带胸徽,并持有路政管理证件及指挥旗(灯)。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兼职路政管理员。兼职路政管理员须佩戴和持有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袖标和“兼职公路路政员证”。

  公路路政巡查车须装有公路路徽标志并标明“公路路政管理”字样。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在路政巡查车上安装红色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保护

第九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勘查、登记造册,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权属,建档保存。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不少于1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边缘线称建筑红线):从公路两侧边沟(或坡脚护坡道、截水沟,下同)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按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适当增加控制区的宽度。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确定的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公路用地边缘设置界桩。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严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修建临时性建筑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因公路建设、拓宽改造等需要拆除临时性建筑时,应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已有建筑设施,一律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并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步拆除迁移。

  第十二条 穿过城镇的公路路段,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的,其两侧建筑红线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控制;由城建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的,其两侧建筑红线由城建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与渣土,放养牲畜,积肥、制坯和种植作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和排放污水;

  (四)车载货物触地行驶损坏公路路面或遗漏、抛撒物体污染公路路面;

  (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大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沙石、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等妨碍桥梁、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因特殊情况需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外100米范围内不得任意取土、采石、伐木、刷坡、烧窑、爆破等妨碍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新建集镇、开发区应在公路的一侧进行。穿过集镇的公路,应加强集市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已绕过集镇的公路,不得再夹道形成新的集镇。

  第十六条 兴建建设工程,需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须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所在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改建公路。

  第十七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征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须报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设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的,道口建设方应承担公路、公路用地占用费。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影响车辆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通告。

  第二十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通行。确须通行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效能管理机关批准。

  公路管理机构为保障超限车辆通行需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或修复损坏部分的费用,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特殊情况确须通行的,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对公路路面造成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不得任意在公路上试车、试刹车。确须试车、试刹车的,应事先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损失赔偿费。试车车辆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并在设有试车标志的公路路段试车。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两侧设置厂名牌、店名牌、龙门架、宣传牌等,不得妨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并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公路广告的规范化管理,合理开发公路广告资源。

  第二十五条 公路树木谁植谁有,合植分成;确需砍伐更新的,国道、省道须经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县道、乡道须经行署、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后须及时按照要求栽植。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招牌及广告牌、拉钢筋、拴牲畜或进行其他损害行道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严禁涂改、移动和损坏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设施。

  第二十七条 需报废的公路、公路用地,经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涉及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参加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检举、协同查处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以以损失赔偿费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补办手续;造成公路、公路设施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损失赔偿费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损失赔偿费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行驶;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车辆或道路运输证,并签发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