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6:34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制定的《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考核办法(试行)

  (省林业厅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和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吉林省实施方案》,为配合国家林业局搞好“四到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的考核,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本考核办法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局级工程单位,具体包括:临江、三岔子、湾沟、松江河、泉阳、露水河、白石山、红石、黄泥河、敦化、大石头、八家子、和龙、汪清、大兴沟、天桥岭、白河、珲春18个林业局和长白、辉南、上营、安图4个森林经营局以及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市两级林业公检法,还有长春胶合板厂、辽源胶合板厂、敦化林机厂、洮南林机厂、吉林制材厂、图们制材厂、通化林化厂、延边林业建筑工程公司。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一)各工程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林业厅。(二)林业厅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工程单位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工程单位的考核结果。(三)林业厅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同时林业厅在此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形成吉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四到省”自我考核结果,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林业局。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上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工程单位应于3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一)工程组织管理(17分)。1.局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部门和各下属工程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2.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局级工程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的下属工程单位数量与下属工程单位总数之比(下属工程单位是指有工程任务或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下属单位)。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下属工程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3.局级工程信息管理(3分)。

  局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按要求上报自我考核报告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能按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4.下属工程单位工程信息管理(2分)。

  下属工程单位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单位数占总单位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林业厅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5.季报完成情况(3分)。

  能按时向林业厅报送天保工程季报的得3分,报送不及时的或报表中存在重大错误的不得分。6.年度考核完成情况(3分)。

  能按时按要求向林业厅报送天保工程年度考核报告的得3分,报送不及时或不认真填报的不得分。(二)木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工程单位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实际木材产量以林业厅核实的数据为准。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及稽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3.中央领导、国家林业局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林业厅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局级单位上报的原件和案件查处报告计算。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065‰的得3分,>0.06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局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省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16分)。1.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3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平均保存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70%的不得分。2.森林抚育(2分)。

  森林抚育以核查得分情况计算。

  森林抚育核查≥89分的,得2分;每降低1个分值,得分递减0.4分,<85分的不得分。

  森林抚育核查得分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3.更新造林完成率(1分)。

  更新造林完成面积占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林业厅核查的结果计算。

  更新造林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4.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1分)。

  更新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核实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面积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5.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2分)。

  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更新造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6.更新造林保存率(2分)。更新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3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更新造林平均保存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70%的不得分。7.更新造林作业设计率(2分)。

  更新造林有作业设计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8.更新造林检查验收率(1分)。

  对更新造林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林业厅核查的结果为准。

  9.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分别检查合格的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林业厅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2.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4分)。

  加入各项社会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入人数之比。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3.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2分)。

  根据工程单位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人数,按时足额缴纳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情况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4.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工程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5.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林业厅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五)资金管理(17分)。1.资金专户管理(5分)。完全实现资金专户管理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资金违规率(8分)。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和省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3.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经林业厅认可的局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会计信息管理(2分)。

  会计档案完整;能按时、按要求上报决算和总结,能按要求每季报送财政资金执行情况和分析快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局级单位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视情况加1-5分。

  (二)森林管护效果显著,森林资源恢复突出的,视情况加1-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视情况扣1-5分。(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弄虚作假是指: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2.伪造被核查现场;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三)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四)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扣20分。

  (五)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六)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采取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1.天保工程区局、场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3.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4.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不完备。(七)出现严重工程操作失误,影响林区稳定的,视情况扣10-20分。

  九、对各工程单位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在90分以上的前3名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将对其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林业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3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
品牌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及名牌农产品,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和安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凡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当年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A级),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当年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AA级),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凡是同一系列不同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若超过2个以上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标准分别为无公害农产品人民币5000元、绿色食品(A级)人民币1万元、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AA级)人民币1.5万元。对获得质量认证产品的认证有效期满后,经续报再次获得同级质量认证的,再按首次获得质量认证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二)凡当年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凡当年被评为安徽名牌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同一企业一次有2个以上产品被评为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3万元。凡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对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企业一次有2个以上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则从第三个产品开始对每个产品奖励人民币8万元。
同一产品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补齐奖金。对获得品牌评定产品的评定有效期满后,经复检重新获得同级品牌评定的,再按首次获得品牌评定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四)凡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安徽名牌农产品的农产品,如再获得中国名牌或安徽名牌的,由市财政资金给予奖励时,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与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单位或组织,可自愿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单位或组织应填写《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经本单位或组织注册地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报送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单位或组织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或组织。
四、资金来源
从2008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资金。
五、其它
(一)依据本办法申报奖励的产品,其获得质量认证或品牌评定的期间须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二)对申报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的单位或组织,如在其农产品质量认证或农业品牌评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奖金。

附件: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附件

马鞍山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获证产品名称、商标、类别、编号或文件名、文号、获证时间


核准面积(公顷)


核准产量(吨)


保证执行本办法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部

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