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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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咸阳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公交车始末站、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各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公厕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图书馆、商场、集贸市场、剧场、体育场所、公园、广场;
 (三)对外开放的单位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应符合城市公厕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城市新建的公厕应全部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
 第十条 城市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的公厕或原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设建,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广场、景点公厕应按旅游公厕标准建设。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禁止设建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立面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需要,与周边城市设计相协调,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栽植树木花草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附近应设立明显的公厕标志和导示牌,道路指路牌上也应标明公厕的具体位置。公厕标志、导示牌和指路牌的设计应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公厕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审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建设项目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有关单位应通知环卫主管部门参与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由各区和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一)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由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广场、剧场、体育场所及咸阳湖等旅游景区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套建的公厕经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市旧城改造部门协调移交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
 (六)其它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维修、管理,所在辖区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七)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条 若因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标准评定工作,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应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须报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保证市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公厕设备、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公厕内、外应保持整洁、卫生。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环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厕设专人管理,公开使用管理规定、服务项目、保洁制度、保洁人员,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厕应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市环卫管理部门评定的公厕等级,确定收费标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收费公厕应公开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收费公厕逐步过渡为不收费公厕。
 第二十三条 禁止铁路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民航机场等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收费。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公厕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公厕的粪便应及时清运,粪池应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公厕化粪池,每年至少清掏两次。
 第二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并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公厕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建设规划、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封闭公厕及附属设施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商综合执法部门做出相应处罚。造成公厕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公厕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擅自缩短公厕开放时间的,由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有关管理规定,责令纠正,并处警告、罚款。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厕管理人员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1、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
 2、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3、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4、在便池外便溺;
5、损坏公厕内外设备、设施。
第三十一条 对辱骂、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公厕管理人员、保洁人员,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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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4]5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为了提高我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积极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一般性灾害,以灾区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救灾应急工作为主,市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救援。重大和特大自然灾害,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与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及应急反应规模

(一)应急预案启动的条件
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损失之一的,应急预案启动。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00间(孔)以上;
4.需紧急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5.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损坏严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应急反应规模
1.如果本市全境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2.如果部分县区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行动仅限于在遭受灾害的地区启动;如确有必要,可以调动周边应急资源进行救助。

四、救灾工作准备

救灾工作准备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及辅助资源。
(一)人力资源准备
1.受灾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和基干民兵;
2.驻地部队及武警官兵;
3.专业性的志愿者队伍。
(二)物资资源准备
1.抢险救灾物资。如:麻袋、编织袋、钢材、木材、水泥等抢险物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准备;
2.灾民救济物资。主要有衣服、被子、方便食品、帐篷等物品,由相应职能部门准备。其中:衣服、被子和帐篷作为常备物资进行储备。市级储备衣服、被子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2000条(套),县级不得少于500条(套)。全市储备救灾帐篷不得少于50顶。

(三)资金准备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地方财政按常年受灾人口在一个救济阶段(120天)内1元/天的标准进行预算,不足时可追加预算;
2.争取上级资金。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特大自然灾害应急资金;
3.社会捐助。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命令,开展社会捐助。

(四)辅助资源 包括交通、通讯工具及电力保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予以准备。

五、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成立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指挥部, 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 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农机局、水利局、 粮食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乡镇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公安局、卫生局、广电局、经贸委和晋城军分区等组成。

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晋城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立即启动,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的抢险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指挥部办公室 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指挥实施本预案;
2.组织协调指挥部各组的工作;
3.负责灾情信息的对外发布;
4.负责接受和安排省及国内提供的紧急救援;
5.负责接待上级派到灾区的人员;
6. 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二)灾情测报组 设在市水利局,协调农业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重要水利设施抢险、分洪方案;
2.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分析和前期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情况;
4.及时收集和核实地震、地质灾害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抢险工作组 设在晋城军分区。统一指挥全市范围内 驻军各部队和民兵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动员全市驻军各部队官兵和基干民兵参与抢险救灾;
2.抢救、运送被困人员;
3.抢救、运输国家重要物资。
4.按照指挥部的命令,承担工程抢险任务;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救灾工作组 设在市民政局,协调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灾民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设立救济物资供应站,为灾民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物品;
2.负责组织灾民的紧急转移,并设置灾民避难场所;
3.负责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发放工作:
4.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5.负责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物资保障组 设在市计委,协调经贸委、粮食局、乡镇局、农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的储备和应急筹集;
2.负责灾区成品粮、食用油的供应;
3.负责提供灾区所需的燃料油品等;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交通运输组 设在市交通局,协调市公路分局,商品公路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抢修被破坏的公路、桥梁,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和国家干线畅通;
2.负责运输抢险人员和物资;
3.组建直属车队,用于机动应急;
4.组织公路抢险专业队伍;
5.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组织征用或调用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医疗卫生组 设在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急救队,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处置伤员;
2.组织市医疗救护队伍,负责机动救护;
3.向灾区群众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检查和检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次生传染病的暴发和蔓延;
5.保障救灾所需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应;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八)治安保卫组 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
1.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2.负责灾区交通管理;
3.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在灾区实行交通管制;
4.负责救灾车辆的运输安全,确保救灾车辆畅通无阻;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水电抢修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市水利局、建设局、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
1.保障灾区生活用水供应;
2.负责煤气设施及供气安全;
3.负责损坏房屋的鉴定及抢修;
4.优先保障灾区照明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医疗单位的用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通讯保障组 设在市经贸委,协调各有线、无线通信公司。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业队伍抢修通讯设施,尽快恢复通讯;
2.保障指挥部成员间、指挥部与灾区间的通讯;
3.必要时建立临时通讯操作系统;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宣传工作组 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协调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职责是:
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介,根据指挥部提供的资料,及时向公民发布灾情信息,播发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好人好事,为抢险救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二)监察组 设在市监察局,协调市审计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检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行动人员的行为规范;
2.负责监督地方政府落实救灾资金预算;
3.负责检查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灾民
1.灾民的转移
(1)指挥部发布转移灾民的命令;
(2)基层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并确定转移地点:
(3)抢险工作组负责被围困群众的抢救及转移;
(4)安全保卫组负责转移路线的确定及沿途的交通安全;
(5)救灾工作组负责灾民的吃饭、穿衣及住房。

2.灾民的安置
(1)分散安置。分散安置的方式是投亲靠友或借住公房:
(2)集中安置。由救灾工作组组织搭建临时帐篷。

(二)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及上报

1.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初步灾情,12小时内上报核定灾情。以后一日一报或一日多报;
2.在接到灾情信息后,指挥部在1小时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2小时内同时向省政府、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并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和民政部;
3.灾情信息的收集:行政村实行以户计灾、以户报灾; 乡镇建立灾民档案;县级建立灾民数据库;
4.灾情信息通过电话、传真和自然灾害信息系统上报;
5.灾情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种类;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损坏情况;工矿企业的损失情况;被困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及大牲畜、家畜家禽数量;地方救灾工作情况;灾民需求情况等。

(三)灾情评估

1.灾情评估队伍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由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局、交通局、公路局、经贸委、统计局、保险公司及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评估队伍在接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出发;
3.评估队伍三人一组;车辆由交通运输组安排;通讯装备由指挥部安排;
4.评估队伍在到达灾区后的24小时内拟定救灾工作需求报告和灾情报告,上报指挥部;
5.灾情评估队伍必要时可指导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

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求,确定救灾物资的征集、调用及范围、品种和数量。
1.抢险救灾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由物资保障组负责供应,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
2.灾民救助物资。灾民救助物资由救灾工作组负责调用,交通运输组负责运送。在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局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首先调用各县(市、区)救灾捐赠接收站或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储备物资,用于灾民救助。如果确有缺口,再通过物资保障组征集或调用。
3.灾民救助物资的使用与管理。实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向无灾地区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挪用、贪污。按照灾民档案的记录向灾民发放救济物品,并将使用情况上报救灾工作组。
4.社会捐助工作的发动和引导。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社会发动社会捐助,弥补救灾资金或物资的不足。社会捐助工作实行自愿原则,捐助物品由指挥部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实施由市救灾捐赠仓储中心负责。

(五)次生灾害的预防和防治

灾害过后,往往会发生次生灾害,尤其是容易发生传染性疾病。医疗卫生组负责灾区次生灾害的预防和治疗,确保灾后无大疫。

七、奖惩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灾害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八、附则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适合本地的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9日,国务院

为了增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的活力,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现作如下规定:

一、任 务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有权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学技术任务,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不要限制。研究所可以与其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术为社会服务订立合同,获得合法收入。

二、行政领导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所长可以任免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所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包括所长在内的各级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人事管理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员配备的合理结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对于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研究所应当进行考察和试用,对于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或在试用期满前退回原分配单位另行安排。
在研究所内应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选配课题组成员。

四、经费和税收
研究所对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用以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实行差额拨款,其纯收入分别用于冲抵事业费拨款,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福利、奖励部分一般应当低于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完成国家或上级规定的任务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对内部各类科研人员的奖金分配,应当统筹兼顾,以利于各类研究工作的稳定。
为了扶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研究所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产品和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五、资产处理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应当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应当视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对研究所内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六、科技外事和外汇
对科技改革工作搞得比较好,并有一定对外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所需外汇由上级部门核拨或补助。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创汇收入,可以以研究所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七、其 他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其他类型的研究所可以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